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22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9月17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9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暨自95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照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本件依兩造間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
權。又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國95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定自
95年4月18日起至101年4月18日止按月分期攤還借款本息,
利息依青年創業貸款利率3%固定計算,遲延給付時,借款
即視為到期,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甲○○於借款後僅繳利息至95年11月18
日止,即未依約繳納,現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
帳務資料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均未到場陳述,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