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48號異議人 黃力行 相對人 朱郁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105年7月11日105年度存字第8605號准予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本法所為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提存法第24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105年7月11日105年度存字第8605號准予提存處分聲明異議,惟該提存通知書係於105年7月13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於提存卷宗可稽,異議期間扣除2日在途期間後至105年7月25日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7月28日始聲明異議,有本院收文戳可憑,顯逾異議期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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