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同年2月9日止因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03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959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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