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何珍華 被告 陳淑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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