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2號、98年度執字第8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2項│1項││││││├───────┼───────────┼───────────┼────────────┤│犯罪日期│96年8月29日凌晨1時許│96年8月29日晚上9時30│98年8月20日為警採尿時起││││分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146號│年度毒偵字第506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722號│97年度審訴字第336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15日│98年4月1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97年度審訴字第3362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7日│98年5月7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7年8月19日晚上7、8時許│97年9月26日為警採尿回│97年9月26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419號││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06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362號│97年度審訴字第325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4月1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362號│97年度審訴字第3254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5月7日│98年5月28日│├──┴────┼─────────────┼───────────────────────┤│備註│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業經│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7年8月13日晚上7時許│97年8月13日晚上7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97年度毒偵字第5546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23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233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日│├──┴────┼───────────────────────┤│備註│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