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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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蕭淑芬 相對人 李寅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鄭美玉 於民國96年11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嗣第三人鄭美玉於民國99年8月9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李寅吉,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鄭美玉於民國96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11月15日,詎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番子││431-17│田│1589.00│2568分之2358││││││潭│││││││└──┴───┴────┴──┴───┴─────┴─┴──────┴───────┴──────┘┌─────────────────────────────────────────────────────────┐│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66│嘉義縣竹│嘉義縣竹│農舍鋼筋│143.│133.│64.9│││││34│││平│全部│││││崎鄉義仁│崎鄉番子│混凝土加│60│05│8│││││1.│││方││││││村1鄰下│潭段431-│強磚造3││││││││63│││公││││││寮仔16之│17地號│層│││││││││││尺││││││9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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