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 劉明霞 相對人 林連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連成於民國99年10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0年10月12日,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民國99年11月10日及民國99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500,000元及200,000元,清償期為分別為民國100年1月12日、民國100年2月10日及民國100年2月28日。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計1,5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第│地││││││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下││││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999│嘉義市興│嘉義市下│住商用見│55.2│54.0│54.0│36.0│36.6│││23││││全部│││││業路43巷│路頭段32│使用執照│6│0│0│0│5│││5.│││││││││6之1號│8-13地號│4層││││││││91││││││├──┼──┼────┼────┼────┼──┼──┼──┼──┼──┼──┼──┼─┼───┼─┼─┼──┼──┤│002│8000│嘉義市興│嘉義市下│住家用見│86.4│││││││86││││全部│││││業路43巷│路頭段32│使用執照│9│││││││.4│││││││││6號│8-13地號│1層││││││││9││││││└──┴──┴────┴────┴────┴──┴──┴──┴──┴──┴──┴──┴─┴───┴─┴─┴──┴──┘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