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5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賴佳盈
被 告 李賴秀枝
被 告 賴軍伶
被 告 賴江木桂
被 告 賴冠璋
被 告 賴莉茹
被 告 賴威任
被 告 賴嘉嬅
被 告 羅羿雅
被 告 羅政雄
被 告 羅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