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5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賴佳盈
被   告  李賴秀枝
被   告  賴軍伶
被   告  賴江木桂
被   告  賴冠璋
被   告  賴莉茹
被   告  賴威任
被   告  賴嘉嬅
被   告  羅羿雅
被   告  羅政雄
被   告  羅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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