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易逢源
訴訟代理人  陳錦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4,000元
(000000-000000=64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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