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97號聲請人 鄭嘉麟 相對人 胡陳美子 關係人 張曼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張曼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人胡陳美子於辦理被繼承人 胡逸雲 之遺產繼承事項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為此遺產繼承行為顯有利益衝突,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選任關係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代為處理遺產繼承事宜。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經 陳明 在卷,並有親屬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女婿,衡情應會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第11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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