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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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杜昱燃 被告 姜世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57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241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