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吳聖康 被告 祝郁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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