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告 廖士文 被告 郭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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