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王 昱閎王光揚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昱閎即王光揚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法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之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詢上開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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