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黃朝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淑如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30之3號建物(即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因系爭建物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268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事件以新臺幣(下同)230萬4,000元拍定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拍定價格核定為230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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