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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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原告 廖桂嶸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守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年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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