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曾俊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禾豐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柯毓龍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109年1月31日31,5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