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王淑秋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被告 蔡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