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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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孫睿哲 (即 孫吳富美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素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尚勳附表:
發行公司: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86ND-00000000-011,00086ND-00000000-011,00086ND-00000000-011,00086ND-00000000-011,00086ND-00000000-011,00086ND-00000000-011,00086ND-00000000-011,00086ND-00000000-011,000
發行公司: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股數86ND0000000-01,00086ND0000000-01,00086ND0000000-01,00086ND0000000-01,00086ND0000000-01,00086ND0000000-01,00086ND0000000-01,00086NX0000000-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