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