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香港商星辰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台北市○○路九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四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