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原告 蔡逸秋
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靖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靖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