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04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仲龍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819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提起給
付電信費之訴,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電信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61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