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343號原告 舒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明傳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簡明傳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乃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載明被告之住所為「基隆市○○○路○○○號1樓」,惟經按址送達不到,又被告之戶籍已被強制遷移至基隆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簡明傳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俞妙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