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告 高國華
陳子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莊佳樺 律師複代理人 賴勇全 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聲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告 吳玉愛
江祥綾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 律師
宋重和 律師複代理人 廖國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一堅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一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臺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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