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民國97年11月3日繫屬本院),業於98年1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死亡登記申請書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