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被告 何承宏
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緝字第129號、1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