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除識別標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被告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除識別標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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