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上訴人 陳耀鴻
黃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樹錚譚光財徐菱伶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陳耀鴻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8,88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432元;上訴人黃碧娥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696,88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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