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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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吉信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吉信興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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