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上列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因與債務人 卓淑麗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究係向「五月花小吃部」抑或其「負責人卓淑麗」請求給付?
三、請提出五月花小吃部之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乙份到院。並具狀釋明其組織為獨資抑或合夥?
四、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新臺幣40,000元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債務人卓淑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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