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上訴人 譚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耀鴻黃碧娥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3,96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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