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 黃金盛 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620元【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共5959平方公尺,上開5筆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80元/平方公尺:5959平方公尺×180元/平方公尺)=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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