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784號抗告人 陳采婕 相對人 游紫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8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587(面積34.104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299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抗告人(見原法院調字卷第9頁),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起訴時(即民國〈下同〉111年1月4日)系爭房地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
(二)系爭房地於73年間建築完成,位於5層樓建築物之第3層,主要用途為「住家用」,未附有車位,有所有權狀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見原法院調字卷第19頁、本院卷第19頁),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顯示,系爭房地附近客觀條件相似之同巷11號3樓房地(下稱11號3樓房地,無車位),位於4層樓建築物之第3層,主要用途為「住家用」,於110年2月間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1萬元(換算為每坪36萬4000元,見原審補字卷第11頁、本院卷第23頁),抗告人對此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1頁),本院復於111年7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29頁),經相對人於111年7月8日收受(見本院卷第33頁),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本院依職權函詢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系爭房地鄰近條件相當之不動產於111年1月間之交易行情,據信義房屋於111年7月18日以信研字第1110000003號函覆略以:系爭房地周邊相似物件之實價登錄交易資訊,於110年7月至111年1月間交易單價介於每坪32萬9400元至46萬2000元之間,平均單價為每坪39萬5000元等語,並提出該公司於上開期間居間成交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11號3樓房地之實際成交單價每平方公尺11萬元(換算為每坪36萬4000元),亦在上開交易單價區間內。又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所載之「交易總價」,係包含房屋及土地在內,而「單價」之計算方式,係以房地交易總價除以建物移轉總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雨遮及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並非以房地交易總價除以土地移轉面積,11號3樓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11萬元(換算為每坪36萬4000元),即係以交易總價除以建物移轉面積計算得出(見本院卷第24-1頁),自可作為系爭房地起訴時市場交易價格核定之參考依據。依此計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為1268萬4100元【11萬元X115.31平方公尺(系爭房地主建物面積103.2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2.02平方公尺)】,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8萬4100元。抗告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萬6000元乘以系爭土地移轉面積34.1047平方公尺(581平方公尺X587/10000)計算,抑或以11號3樓房地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11萬元乘以系爭土地移轉面積34.1047平方公尺計算,亦即應為497萬9286元或375萬1187元云云,均非可採。
三、綜上,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8萬4100元,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林哲賢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