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80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辦理借款動用額度,最高動用額度新臺幣268,535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1月11日起至95年1月11日止,並簽定貸款契約書為憑,約定每月21日繳款,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貸本金、利息、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若因連續二期未依約繳足最低還款額,利率改以年息20%計收,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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