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80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乙○○及甲○○於民國89年11月3日簽立借據二紙,向聲請人借款245萬元,並於民國89年11月3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30年,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
3.527%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36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6年7月3日,擔保品並已遭聲請人執行拍定,拍定後尚欠本金658,250元及其應付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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