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80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率按本行當時公告指標利率加1.83%機動計息,嗣後隨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2.94%,即自94年10月21日至101年10月21日止期限7年,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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