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益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965號、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110年度偵字第31132號、110年度偵字第32253號、111年度偵字第331號、111年度偵字第10083號、111年度偵字第10084號、111年度偵字第1816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益榮被訴如附表所示犯行,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益榮及 周佳勳胡家豪 於民國110年4、5月間某時許,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昇鴻」之成年男子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第1詐欺集團),分工方式為胡家豪擔任車手(即1號),被告胡益榮擔任取款收水(即2號),周佳勳擔任取款收水並負責將收取款項上繳本案第1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3號),彼此間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作為聯絡。被告胡益榮及周佳勳、胡家豪與本案第1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第1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渠等均依「昇鴻」之指示,胡家豪在被告胡益榮監看、把風下,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復均由周佳勳向被告胡益榮、胡家豪收取各該款項後,在指定地點繳交本案第1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下稱本案),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業已就被告胡益榮所涉,被害人同為張淑伶、 劉子榕 之遭詐騙犯行,以110年度偵字第28148號提起公訴(下稱前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被害人相同,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之時間均在同一日,訛騙之手法均為佯稱「小三美日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車手有於「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安門市」提領款項,提領款項之時間有部分同為110年4月28日晚間7時53分,其他提領時間則甚為接近,堪認屬同一案件。另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被害人相同,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之時間均在同一日,訛騙之手法均為佯稱「墊腳石會員資格遭誤升級為高級會員」,車手有於同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提領款項,提領時間、地點相近,為車手接續提領,堪認屬同一案件。而前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緝字第49號判處罪刑,於111年11月3日裁判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判決書確認無誤。依前述說明,同一案件既然曾經判決確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陳柏嘉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附表(原起訴書附表三:胡家豪提領明細)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車手、監看、收水提領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備註1(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張淑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6時53分許,佯裝小三美日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張淑伶,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張淑伶設為VIP客戶,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錯誤扣款云云,致張淑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而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4月28日19時44分許②同日19時55分許 王亭新莊中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29,985元②29,985元胡家豪胡益榮周佳勳①110年4月28日19時52分許、53分許②同日20時3分許、4分許①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安門市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①25,000元15,000元②25,000元15,000元2(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劉子榕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20時20分許,佯裝墊腳石客服人員、郵局人員致電向劉子榕借用帳戶之友人 潘奕融 、劉子榕,佯稱因購物平台作業疏失誤將潘奕融加入高級會員名單,須由劉子榕依指示以行動電話操作「Richart」系統以取消錯誤扣款云云,致劉子榕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取消會員設定而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4月28日20時30分許②同日21時40分許、43分許、50分許①王亭晏新莊中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陳郁 姍鳳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26,123元②49,985元1,120元胡家豪胡益榮周佳勳①110年4月28日20時35許、36分許②同日21時50分許、52分許、53分許①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安門市②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敦維門市①25,000元15,000元②25,000元25,000元17,005元①第1筆25000元中包含告訴人 呂浚閩 之匯款②17005元中包含告訴人 吳承融 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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