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自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自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二號
自訴人佑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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