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洪乙心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