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王慧鈞
被 告 周孟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6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月3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13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按年息19.99%計
付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民國100年11月15日
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大立無限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及卡
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