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聲減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之罪,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已執畢)│(尚未執行)│├───────────┼──────────┼──────────┼──────────┤│犯罪日期│90年12月6日│91年9月9日起至91年9│92年5月13日││││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246號│22811號│11413號││││││├─┬─────────┼──────────┼──────────┼──────────┤│最│法院│台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226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679號│││││233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6月30日│94年1月31日│95年6月12日│├─┼─────────┼──────────┼──────────┼──────────┤│確│法院│台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226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2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年10月31日(撤回)│94年2月24日│98年3月26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台中地檢92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804號│2588號│5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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