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8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778號

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債務人 黃翊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金盃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大安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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