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度訴字第212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3年訴字第205、206、207、
              208、209、211、212、213、214
              、216、217、218、219、220、
              221、222、224、225、226、227
              、228、229、230、231、232號
訴 願 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3 年
11 月20日113 年再字第126 至130、132至135、137
至143、145至150、152至154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
,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
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
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
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
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
決定,先後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臺高院
訴願決定不受理,就後者並於臺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
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訴願人就
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
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
案。訴願人不服本院113年再字第126至130、132至
135、137至143、145至150、152至154號訴願再審
決定(詳如附表),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歷次
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各該法院以更換承審法官
續審或重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訴願人進
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
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
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
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
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
予受理。至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
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梅英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林俊廷
委員 程怡怡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
行政訴訟。
附表
┌──┬──────────┬──────────┬──────────┐
│編號│訴願案號│訴願再審決定案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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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年訴字第205號│113年再字第12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國賠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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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年訴字第206號│113年再字第12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國賠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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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年訴字第207號│113年再字第12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國賠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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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年訴字第208號│113年再字第129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國賠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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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
│5│113年訴字第209號│113年再字第130號│年度賠字第72至77│
││││、111年度賠字第1│
││││至14號(計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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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年訴字第211號│113年再字第132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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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年訴字第212號│113年再字第133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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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年訴字第213號│113年再字第13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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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110│
│9│113年訴字第214號│113年再字第135號│年度賠字第12至15│
││││、17至31號│
││││(計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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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年訴字第216號│113年再字第13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國賠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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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年訴字第217號│113年再字第13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國賠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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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年訴字第218號│112年再字第13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
││││年度賠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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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3年訴字第219號│112年再字第140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度國賠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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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年訴字第220號│112年再字第141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度國賠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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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
││││年度賠字第79至87│
│15│113年訴字第221號│112年再字第142號│號、112年度賠字第│
││││1至7號│
││││(計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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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3年訴字第222號│112年再字第14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國賠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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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3年訴字第224號│113年再字第145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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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
│18│113年訴字第225號│113年再字第146號│年度賠字第15至23│
││││、26、28至32、34│
││││至36號(計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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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年訴字第226號│113年再字第147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
││││年度賠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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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年訴字第227號│113年再字第14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國賠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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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3年訴字第228號│113年再字第14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國賠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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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110│
│22│113年訴字第229號│113年再字第150號│年度賠字第32至51│
││││號(計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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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3年訴字第230號│113年再字第15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國賠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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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3年訴字第231號│112年再字第15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度國賠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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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3年訴字第232號│112年再字第154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
││││年度賠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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