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振字第一二二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