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42號
原   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
被   告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
108年7月30日宣判(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2頁),惟
被告嗣於108年7月11日提出陳報狀及被證8(見本院卷第
214頁至第222頁),原告亦於108年7月19日提出陳報狀
及使用許可證影本(見本院卷第224頁至第228頁),復稱
原告並未將108年7月19日陳報狀繕本逕送予被告等語(見
本院卷第234頁),據此,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9月23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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