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231號
原   告  楊子右
被   告  邱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又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
向法院 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8萬4950元,
本件為小額事件,後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具狀追加請
求為18萬4950元,顯見,原告係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
求,事後又追加請求,與上開規定不合,故本件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庭102年10月14日會議決議、民事庭簽呈意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6、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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