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陳俊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談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本
件侵權行為地即交通事故發生地在新北市○○區○○○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5條第1項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無管轄權。茲考量調查證據之便
利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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