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維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金澤 律師(即 楊聰仁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聰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件利息計算表所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伍元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楊聰仁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