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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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堂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